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对戴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15年5月22日晚,在朔州市开发区金都汇俱乐部203房间内,戴某因赵某将其当天与朋友在桑干河游玩时的视频发送到微信朋友圈影响其夫妻感情为由,对赵某进行殴打,致赵某流鼻血,期间戴某欲再次殴打赵某,因被在场人员拦下末果,最后戴某要求赵某写下100 万元的借条。
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戴某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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