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对苏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1994年4月5日,苏某、苏某共同投资经营朔城区煤海机电修造厂。1996年11月8日,朔城区煤海机电修造厂( 以下简称煤海机电) 承租三龙饭庄。1997年,朔城区煤海机电修造厂、三龙饭庄出资购买三龙饭庄房产。1998年9月18日,苏某以丢失数据为由找朔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经理薛某,由曹某为其补开了一张苏某交50万元的收据,并持此收据到朔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将其与苏某的共有房产变为苏某独有房产,诈骗苏某购房款30 万元。
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苏某涉嫌犯罪。
晋公网安备 1406020200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