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对巩某、戈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闫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14年,安某承包了开发区世纪星城啤酒节消夏夜市,期间,其领班巩某和库管闫某、戈某相互勾结,购置读卡器,于非工作时间私自在安某的电脑上充值消费卡,充值后的消费卡在安某招租来的摊位消费,并将充有大额面值的卡低价卖给他人进行渔利,从计费电脑上可以查询到消费及套现近十万元。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闫某涉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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