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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运用多种侦查监督手段 努力增强法律监督实际效果
时间:2014-07-06 10:27: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朔州市检察院办理一起团伙犯罪案件的做法与启示

  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2010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宋某纠集、网罗、培植社会闲散人员贺某某、赵某某、“星星”(姓名不详、在逃)、于某、马某某、尹某、尹某(同姓不同名)、刘某、史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韩某、李某某等,在朔州市朔城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服务中心等场所大肆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形成了一定的组织形式,积累了固定的经济基础。该犯罪团伙涉嫌特大赌博、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多个罪名,发案地点特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领导高度重视。公安机关向朔州市院提请逮捕之后,朔州市检察院侦监部门综合运用介入侦查、审查逮捕、纠正违法、追捕、检察建议等多种侦查监督手段,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及时介入,仔细审查,严格把关,确保案件“成型”

  1、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固定证据。提前介入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其方式主要是通过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提出可行性建议,指导公安机关办案,并通过查阅公安的诉讼卷,熟悉案情,以便于快捕、快诉。它在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中,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对侦查机关客观、公正办案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案发后,朔州市检察院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专案组,立即启动提前介入制度,积极与公安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划分了提前介入范围,有效地保证了侦检两家的信息通畅,从而使提前介入工作变得规范、顺畅。在通过适时介入监督。同时,针对此案最初由成立时间不长、办案力量薄弱、办案经验不足的特警支队办理的实际情况,专门抽调办案能手,与侦查人员取得联系,介入侦查。侦监人员通过参与案件讨论,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逮捕条件对现有证据发表意见,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对下一步侦查取证工作提出建议等方法,提前熟悉案情,发现和排除非法证据,提高了公安机关的侦查质量,为保证审查逮捕质量、杜绝捕后撤案、不诉、判无罪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防止了侦查机关在侦查取证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出现错误追诉,保证侦查阶段取证质量、案件办理质量,这样避免了案件到审查逮捕阶段时,由于取证违法等行为造成证据瑕疵而再重新补正。

  2、仔细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案。在提前介入工作的前提下,树立对案件严格把关是有利于自侦部门,有利于检察事业全局的意识,强化审查力度,对于提高案件质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严格审查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书面检查该案中侦查部门运用各种侦查职权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二是书面检查犯罪嫌疑人个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重点检查犯罪主体、年龄、身体状况等信息。三是列席现场勘验、搜查、检查、扣押。四是旁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五是对办案风险进行评估预警,提出防范办案安全及其他不稳定因素的意见和建议。六是对现有证据发表意见,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对侦查取证工作提出建议,从而提高证据的证明力,确保案件质量。

  在这起案件中,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朔州市检察院专案组对办案人员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对涉及行政、刑事方面的7本案卷及72名涉案人员分别予以仔细审查,严把审查逮捕关。一是认真阅卷,把握基本案情。该院侦监处与案件管理中心密切配合,认真制作了阅卷笔录,及时通报各自在阅卷中发现的问题,并在按分工阅卷完毕之后,相互交换阅卷,使每位办案人员都能全面、准确把握案情。二是详细讯问,深挖涉案信息。在对案件有了清晰的认识之后,办案人员有针对性地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讯问,从中发现有用的涉案信息,为高质量办理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作出了批准逮捕15名犯罪嫌疑人的决定;鉴于现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未列明的于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遂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对未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追捕。三是出具《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帮助固定完善证据。经审查案卷发现:本案中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公安机关移交了一份现场抓获聚众赌博人员72名、现场收缴赌资202294元的情况说明及交款收据复印件,但每位参赌人员当时分别被收缴赌资数额的收据没有移交,无法证实当时现场收缴赌资数额,且影响到对部分参赌人员身上多带钱真正目的侦查。为此,向公安机关出具了《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建议对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继续侦查取证,并移交当时现场收缴赌资时每位参赌人员被收缴赌资的原始记录及现场扣押物品清单,促进了固定、完善证据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提出建议,纠正违法,督促整改,增强监督效果

  1、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注重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或执行机关有违法行为时,为纠正其违法行为制作并向其发出的法律文书,具有较强的法律强制力。《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检察机关侦监工作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大胆准确地使用《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促进监所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有力维护刑罚执行公正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发送《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错误,所以一定要深入一线,掌握实情,找准依据,准确定性,增强针对性,确保严肃性。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重要作用。办案人员在审查逮捕中发现,公安机关将宋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逮捕时,时间又超了一个多月,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遂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其予以纠正。

  2、提出检察建议,加强法律监督。检察建议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发案单位在思想政治教育、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着影响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问题和漏洞,以书面形式向该单位提出的有关整改、堵塞漏洞和解决问题的文书。也是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在坚持打防并举、惩罚犯罪,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实践中,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存在着重提出,轻落实的状况。

  在这起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宋某等聚众在朔城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服务中心赌博长达10余天,参赌人员每天少则二三十人,多则七八十人,而朔城区南城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听任这样一个涉案人员多、赌博时间长的犯罪团伙在其隶属的服务中心二楼演歌厅进行犯罪活动,却以承包给他人为由不闻不问,不严加管理,单位值班人员及带班领导形同虚设,监管严重不力,以致发生了涉案罪名多、人员多、金额大的犯罪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政府派出机构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遂向朔城区委、区政府提出如下检察建议: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并对本案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时任朔城区南城街道办事处书记高某、主任周某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督促整改,增强监督实效。检察机关要围绕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延伸检察职能。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立足职能并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拓宽检察机关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工作领域,既是抓源头、抓基础、抓根本的必然要求,也是综合运用检察机关各项法律监督措施,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途径。在办案中,朔州市检察院侦监部门的办案人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更加注重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件办理完毕后,办案人员多次与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取得联系,交换意见,并深入案发地朔城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案后回访,有重点地督促南城街道办事处进行整改,切实把检察建议落到实处,有效地增强了法律监督的实际效果。

  在办理这起团伙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朔州市检察院的做法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

  启示一:综合运用多种侦查监督手段是侦监部门增强法律监督实际效果的必然选择。

  朔州市院侦监部门的办案实践证明,检察机关要想提高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必须紧紧围绕侦监部门的“三项职责八大任务”,在执法办案中充分发挥侦监部门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体现侦监部门各项职能的关联性、互补性,依法综合运用多种侦查监督手段,切实解决侦监部门各项职能的发挥不平衡问题。将纠正违法与检察建议相结合,在严肃纠正侦查机关严重违法行为的同时,积极建议他们整改执法不规范行为,调动他们纠错补漏的积极性;将事中、事后监督与事前预防相结合,通过提前介入公安机关重大案件侦查、引导取证,将监督关口前移,加大了对执法司法过程的监督力度,将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有正对性地对侦查机关执法不当问题提出监督意见。同时,充分运用和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加强对侦查机关以罚代刑、漏罪漏犯、另案处理、退回补充侦查后消化处理等案件的监督,解决了侦查阶段非法收集证据等问题,帮助侦查人员提高了业务能力。这样既提高了监督效果,也促进了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可谓是一举两得。

  启示二:努力做到打击犯罪、监督执法和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机统一,是全面提升侦查监督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

  以上团伙犯罪的发生,不仅暴露出了许多法律运用问题,而且折射出了不少社会问题,社会影响之大,的确发人深思。公安机关超时限办理此案,且在提请逮捕时漏报6名犯罪嫌疑人,影响了对犯罪活动的及时、准确、有效打击;朔城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服务中心的演歌厅成了不法分子聚众赌博的场所,南城街道办事处的领导长期不闻不问、不予制止,为违法犯罪提供了“温床”,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在办案中,朔州市检察院侦监部门在认真履行批捕职责、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依法大胆监督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全过程,并及时监督纠正了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积极延伸工作职能,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向案发地党委、政府发出了检察建议。

  实践证明,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打击、监督、预防、保护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延伸,更是检察机关在互联网时代提高自身处理敏感案件、突发事件和公共关系能力的必然要求。在强调办案数量的同时,更要强调案件质量,强调个案处理,强调执法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使检察活动融入推进社会科学管理大环境中,不断满足检察服务的社会需求。做到打击犯罪、监督执法和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机统一,不失为一条全面提升侦查监督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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