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等案件工作的指导。
(二)直接立案侦查应由市院管辖的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三)参与或组织协调跨地区的或重大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
(四)参与突发性事件、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
(五)承办下级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有关重大、疑难问题的指示。
(六)负责安排部署全市的反渎工作和具体业务指导,并对领导决策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实施。
(七)全面掌握全市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情况及问题,提出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措施,确保全市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八)及时总结推广反渎工作经验,调查和发现新问题、新特点,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
(九)调查分析全市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相应打击、预防政策。
(十)会同政治部管理和培训反渎队伍。
(十一)承办外地检察院要求在本市协查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