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朔州市某局原局长(正处级),在其兼任朔州市文化艺术中心项目办公室主任期间,于2009年6月赴上海考察某科技公司,该科技公司经理请求孟某某促成其公司承揽朔州市文化艺术中心4D影院工程,并许诺事后会答谢孟某某,孟某某表示愿意帮忙。随后,孟某某向相关人员推荐了该公司,在其帮助下,该公司于6月27日与项目办公室签订了合同书。朔州市文化艺术中心项目办公室分三次给上海该科技公司支付了357.2万元工程款。随后,该公司经理安排出纳通过网上银行给孟某某答谢费20万元。2010年1月,项目部按照合同约定再次支付上海该科技公司106.4万元工程款,该公司又支付孟某某答谢费20万元。
此外,孟某某除家庭正常合法收入之外,尚有200余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孟某某在担任朔州市文化艺术中心项目办公室主任期间,对某公司提供的内外装饰材料报价,没有进行市场询价,在市场价和报价差价较大的情况下,擅自在材料价格确认单上签字确认,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孟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40余万元人民币,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身为项目办负责人,未能正确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法院于2012年7月数罪并罚判处孟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