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人员配备 | 领导简介 | 检察长致辞 | 机构设置
当前位置:首页>>阳光检察>>检务公开>>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反贪污贿赂>>案件公开
孟某某职务犯罪案例
时间:2014-07-03 16:02: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孟某某,朔州市某局原局长(正处级),在其兼任朔州市文化艺术中心项目办公室主任期间,于2009年6月赴上海考察某科技公司,该科技公司经理请求孟某某促成其公司承揽朔州市文化艺术中心4D影院工程,并许诺事后会答谢孟某某,孟某某表示愿意帮忙。随后,孟某某向相关人员推荐了该公司,在其帮助下,该公司于6月27日与项目办公室签订了合同书。朔州市文化艺术中心项目办公室分三次给上海该科技公司支付了357.2万元工程款。随后,该公司经理安排出纳通过网上银行给孟某某答谢费20万元。2010年1月,项目部按照合同约定再次支付上海该科技公司106.4万元工程款,该公司又支付孟某某答谢费20万元。

  此外,孟某某除家庭正常合法收入之外,尚有200余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孟某某在担任朔州市文化艺术中心项目办公室主任期间,对某公司提供的内外装饰材料报价,没有进行市场询价,在市场价和报价差价较大的情况下,擅自在材料价格确认单上签字确认,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孟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40余万元人民币,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身为项目办负责人,未能正确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法院于2012年7月数罪并罚判处孟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检务公开  
社会聚集  
检察研究  
朔州检察
版权所有: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山西省朔州市
检察门户网站jcy.gov.cn域名统一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1号
技术支持:
正义网    点击率AmazingCounters.com
朔州检察微博
朔州检察微博
朔州检察微信
朔州检察微信

晋公网安备 1406020200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