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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国有企业贿赂犯罪案件情况分析
时间:2014-05-16 16:26: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1年以来,朔州市检察机关已立案查处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贿赂犯罪案件x件x人,涉案金额近x万余元。其中受贿案x件x人,行贿案件x件x人。其中,央企管辖案件x件x人,省级管辖企业x件x人,地市级以下x件x人。结合案件情况,我们进行了分析。

  一、案件主要特点

  1、涉案人员文化程度较高,年龄趋向中年化,实职干部占较大比例。在涉案有x人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x人,占x%,高中、中专文化程度x人,占。从年龄上看,40-50岁的只有x人,40岁以下的有x人,占总人数的x%。担任单位或部门正、副职领导干部的x人,占x%。

  2、作案环节集中,手法日趋隐蔽。主要集中在采购、业务发包和资金管理等环节。在犯罪手法上主要利用职务便利大肆向往来业务单位索要贿赂的情况。如被告人魏某、邢某某、郭某某等人在担任同煤集团建材有限公司包装车间班组长期间,伙同其他人员以收取装车费名义,向拉运水泥的客户好处费共计6万余元,赃款伙分。

  3、受贿案件比例较高,但数额不大。查办的10件国企案件中,受贿案x件x人,占全部贿赂犯罪案件的立案数x%,从涉案的案值看,两起案件的案值最高达10至20万元。如原中煤金海洋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朔州市某商贸公司现金10万元、收受河南安阳市某化工机械设备公司现金20万元。收受贿赂单笔数额小,次数多,呈现积少成多的现象。

  4、窝案、串案案件突出。10件案件中,属串案、窝案的有4件11人,最突出的就是涉案单位或部门的主要领导或相互勾结呼应,或彼此攀比效仿,在案发后也往往有被“连锅端”的现象。此类犯罪形态对案发单位业务正常运作的损害和风气的腐蚀都较为严重。如被告人胡某某、解某、史某某三人在担任平鲁区煤运公司驻西易集团党新煤矿煤检员期间,同朔州天鑫商贸有限公司职工马某某共同收取诚元车队好处费,不开煤检票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7.5万元。

  二、诱发犯罪的原因

  1、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薄弱。当地多数国有企业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只注重业务能力,忽视了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教育工作,致使某些干部放松了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加上法律观念淡薄,很容易被消极的腐败思想侵蚀和影响。这些涉案人员曾经都对自己要求很严,工作也很出色,有的提拔担任领导干部后,也为企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担任中高层管理人员后,面对权力和金钱的诱惑,开始有“不捞白不捞,以后想捞也没处捞”的腐朽贪婪心态,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将原则和法律抛之脑后,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2、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监督机制。为了国有企业的发展,普遍实行了企业经理负责制、部门负责人负责制,给予企业高中层领导干部很大的自主权,却又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如重大事项基本上经理一人说了算,部门的相关事宜负责人一人定,是导致企业中高层领导干部犯罪频发的主要原因所在。查处的10件17人案件中,其中部门以上领导有8人,普通职工占9人。调查发现对此类犯罪企业无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

  3、对企业物资的采购、处理监督不到位。作为物资采购处理的管理人员往往是各厂商竞相争取贿赂的对象。部分管理人员明修栈道、暗渡陈仓,钻企业制度漏洞,与外单位人员勾结从中牟利。从发案单位内部看,中煤金海洋集团公司是一家近两年来收购的原属民营企业,公司内部没有有效的采购控制制度对企业采购工作进规范和约束,管理比较混乱。有的企业虽有制度,但没能形成一套系统的动作流程进行贯彻执行,从而给采购人员留可乘之机。

  4、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有章不循。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发案的单位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普遍存在:规章制度定的多,执行的少;监督制度定的多,发挥作用的少;口头强调执行的多,扎实工作落实的少;发现问题原谅的多,处理的少。最终导致企业制度形同虚设,有章不循现象存在。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1、加强廉政教育,促进国有企业队伍建设。要通过开展法制讲座、警示教育等形式,加强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特别是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廉政教育,增强他们拒腐防变的能力。要加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对策研究,通过把握国有企业职务犯罪规律,掌握犯罪动态,建立起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警预测机制,提高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能力。

  2、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对权力形成有效监控。一是强化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企业重大事宜通过会议决定,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民主、公开和科学;加强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广大职工的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发现问题及时严肃处理,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强化外部监督。加强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对企业的监督检查,以保证企业规范、有序运行。

  3、加大预防力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预防和减少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保护和服务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手段。一要通过办案和执法监督,经常分析、研究、发现国有企业在管理体制、生产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强化基础工作,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二要结合办案,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并突出抓好重点岗位和重要环节的类案预防。三要结合检察职能,加强在国有企业中的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帮助企业人员用法律规范企业和个人行为,促进依法治企和企业廉洁文化建设。四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国有企业反腐败总体格局中,形成检企预防机制,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自身的预防工作机制,保证企业全方位、多层次地构建起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体系。

  4、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优化企业管理。一是制订并严格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如日常管理制度,物资采购制度、价格监督制度、绩效奖励制度等,尽量做到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双管齐下。二是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根据规定分设会计、出纳,确保权责明晰、账钱分离,并推行财务人员上岗推荐制和委派制以及定期轮换、培训制。规范财务审批程序,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审批手续,保证专款专用,充分落实财务收支情况公开制,切实杜绝以各种名义和手段虚报、套取国有资产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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