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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城区院对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
时间:2014-05-16 16:31: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07年以来,朔城区院共立案查处乡镇、村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x件x人,其中x件案件都涉及到粮食直补及退耕还林中虚报面积,贪污、挪用补偿款等问题,占立案侦查数x%。

  一、案件的主要特点

  2007年至2013年,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粮食植补款及退耕还林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x案x人,涉及罪名包括:贪污x件、受贿x件、挪用公款x件,分别占立案侦查数的x%、x%、x%,检察环节对这些案件提起公诉,法院对所有提起公诉的案件均做出了有罪判决。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1、犯罪主体集中,特征鲜明。对退耕还林实施补贴是党和国家惠农政策的一项措施。政策的区域适用性决定了村干部成为退耕还林及粮食植补等补贴款的主要执行者。从目前的村级组织结构来看,村支书、村主任和村会计是村务的管理者,也是基层职务犯罪的易发人群之一。办案中发现,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发案人群集中为两类:一是村支书、村主任,作为村委会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不同程度上存在“一言堂”的现象;二是村会计,村会计熟悉和掌握了全村上报数据,同时也了解上级的政策要求。

  2、发案领域集中,手段单一。通过对退耕还林的流程分析,发现在退耕还林补贴七个环节即“本人申报、村委会公示、乡镇审查汇总、县林业局审核、县财政局核查审批、农村商业银行兑现、退耕户到银行领取”中,村委会公示是最容易出问题的一环,村干部利用职权对村民相互监督环节“偷工减料”,对耕地面积不公示或公示不实,从而为以亲人身份虚假冒领他人应得退耕还林补贴款,或者以多报补报面积变相侵吞退耕还林补贴资金提供便利,还有的就是村支书、村主任与村会计串通一气,通过一户多折、重复上报、一户多报等手段套取退耕还林补贴款等问题。比如2009年张蔡庄乡寇庄村退耕还林时,原党支部书记原某主张涂改、伪造退耕还林手续,村主任李某,村委委员丁某二人并没有反对并且伙同原某进行涂改、伪造,三人预谋后,共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偿款216944元。朔城区利民镇黄土坡村退耕还林时,原任党支部书记、村主任陈某伙同村会计张某利用其职务之便虚报退耕还林亩数,套取国家退耕还林以及粮食植补补偿款53791元据为己有。其中村主任陈某套取退耕还林补偿款32311元、粮食植补款10280元;村会计张某以其父亲的名义虚报退耕还林亩数,套取退耕还林补偿款11200元。

  3、涉案金额较大,危害严重。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有的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在查办的案件中,涉案金额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有3件。手握补偿款管理权限的村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大肆贪污受贿,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侵蚀了国家补偿资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直接触及或伤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且极易激起民愤,有的甚至还会激化群体性矛盾,导致大量上访,若处置不当很容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原朔城区福善庄信用社主任赵某以本单位需完成任务为借口,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给予存款单位负责人一定比例回扣,向朔城区福善庄安子村支书郭某借取该村2008年粮食植补款39860元;2008年9月初,赵某又以同样的借口向福善庄里林庄村支书刘某借取该村2008年粮食植补款157216元。事后赵某将借来的粮食植补款419720元用于赌博,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二、案发成因分析

  从我院查处的镇、村干部违法犯罪案件来看,引发粮食直补及退耕还林职务犯罪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廉洁意识不强。在基层工作的村干部工作条件艰苦,而且相应的工资报酬比较低,生活质量提不上去,所以懈怠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世界观、价值观扭曲,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没有抵制住金钱等利益的诱惑,忘记了党和人民的重托和信任,一心想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谋取私利,多次骗取国家、集体的财产,损害了党和国家、人民的权益,造成严重的后果。

  2、制度执行不严。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法制建设也在不断推进和完善。但有关基层的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特别是粮食植补及退耕还林等涉农方面的各项制度更是无章可循,存在漏洞,这势必会给基层工作的干部提供了犯罪的机会。目前基层存在着领导说了算,其他人不敢言的现象,一些规章制度形同虚设,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执行,如果能够做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就不会出现如村干部骗取粮食植补款及退耕还林补贴的贪污腐败案件。

  3、监督管理不力。权利缺乏监督就必然走向腐败。基层很多部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不系统,缺乏阳光作业,出现权力真空,为其犯罪提供可乘之机。群众不知情,上级不过问,政策“棚架”现象时有发生,有些群众都不知道有粮食植补及退耕还林补偿款等涉农惠农政策,群众监督更无从谈起,从而给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三、预防对策和建议

  镇、村一级基层组织人员在粮食植补及退耕还林补偿款的犯罪,虽然数额不是很大,但是由于侵犯的是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镇、村一级政权建设和农村社会治安的稳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所以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这类案件的防范。

  1、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坚决筑牢思想防线。

  “防范职务犯罪,教育是基础。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就是完善教育。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可以防止人们误入歧途。”为了从源头上有效遏制犯罪,应当加强对村镇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综合运用查办案件、开培训班、上法制课、召开座谈会、检察建议、送宣传资料等多种预防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村镇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抵制各种不良思想的能力,筑牢思想防线;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国家实行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贴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图版、广播电视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进村入户宣传,进一步树立村民依法用地的意识。

  2、加强法制警示教育,牢固树立法律意识。

  从查办的案件来看,某些村镇领导干部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贯彻不够重视,很少组织学习基本法律知识,导致一些村镇领导干部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清,法制观念淡薄,直至诱发职务犯罪。因此,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有效手段。对此,要从预防犯罪教育入手,采用激励与警示,灌输与启发并举的方式,加强法制警示教育,着力提高村镇领导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树立法律意识,消除腐败动机,营造法治社会氛围。

  3、拓展创新侦查方式,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由于传统侦查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要不断拓展创新侦查方式,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根据线索确定要查办的村委会,从林业局或乡(镇)林工站调取改村委会历年退耕还林台账(粮食直补台账需从财政局和乡镇所调取),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调取领款底册、取款花名等资料;将村委会主要组成人员做为办案目标,查阅核对台账,从中发现村委会主要组成人员的疑点和问题(如重名、冒名、虚列名等),然后进村走访村民,向村民了解基本情况,包括走访户本身应得亩数,领多少补贴款,核对台账看是否一致,村里的常住人口、外出人口、村里退耕还林的基本情况以及在实施退耕还林过程中有没有向村民摊派过费用收取情况,给村民出示台账,让村民指认台账花户,从中发现犯罪;与村委会会计谈话。因为其熟悉和掌握全村的上报数据,也了解上级的政策和要求,退耕还林台账也是村委会会计做的,实质上有无虚报冒领情况村委会会计都清楚。与其谈话,要和他交待政策和相关法律知识,以及相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攻破其心理防线,配合办案人员查清案件事实;围绕初步掌握的犯罪事实,调取相应的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避免绕弯路,加快办案的力度和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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