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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朔州市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审批的预防调查报告
时间:2014-05-21 08:47: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国家淘汰落后产能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市检察院针对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审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预防调查,以利于从中发现问题促进及时整改,推动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规范有序执行。

  一、调查基本情况

  此次预防调查主要针对全市2012年、2013年有关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项目资金过程以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的审核和报上一级部门批复情况。重点审查申报程序是否规范、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淘汰政策规定范围,实际产能与申报产能是否一致。通过明查暗访手段,验证企业实际存亡,看是否存在“明停暗转”、“改头换面”、变换地点生产等的问题。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通过调查,总体情况良好,确定淘汰产能的相关企业已全部落实我市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企业的补贴资金已全部落实到位,但发现仍有漏洞,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申报制度存在漏洞。审批过程中对如何界定生产线的年产能没有做出说明,既没有下发相关设备产能参考表,也没有指定相关鉴定评估机构,只是由没有鉴定技术条件的经贸局和财政局有关科室负责人通过审核企业提供的设备说明书、设备购置发票、生产记录等材料来判断,这样便导致缺乏标准的约束,从而产生随意性,给企业弄虚作假和负责审核的干部留下了以权谋私的空间。

  2、淘汰落后产能验收审批程序存在缺陷。从我们收集到的相关企业验收意见表中发现,部分验收意见审批程序中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市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了验收领导考核领导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和市经信委主任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共同组建。但相关领导并未落实领导组的任务分工。而是由市经信委的投资规划科长在验收意见表中代替了验收组负责人签字,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权责一致的行政原则。

  3、监督机制没有到位。根据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由财政、经信委等部门联合把关审核,但实际上财政部门、经信委等部门的监督乏力,对申报企业的审核多是通过看材料、看相片、听汇报来开展,实地考察也多是走过场,以致申报材料中存在明显的造假问题也不能发现并提出异议。

  三、预防对策及建议

  1、强化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运用各种形式对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学习国家及各级政府所制定的有关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法规、规定,让大家充分认识到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作为国家的一项专项资金,它的管理、使用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要专款专用,不能从中谋取私利,不能虚报套取资金。

  2、强化制度建设,搞好堵漏防范。

  要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制度,确保奖励资金的发放过程有法可依、有矩可循。一是健全申报制度。由国家联合有关部门依据各个行业的实际,分别制定具体的淘汰设备技术标准,各地根据该标准判断企业淘汰设备是否达到奖励的要求,通过发挥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防范和杜绝虚报产能的现象发生。二是完善审批制度。由经信委、财政部门联合成立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奖励资金的审批、发放必须经过领导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决定,降低个人主观因素干扰,必要时可以邀请专门鉴定机构对有关设备作出专业评估。三是健全公示制度。对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批、资金安排、发放、使用、淘汰情况等全过程都实行公开公示,增加资金管理使用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

  3、强化监督作用,预防犯罪发生。

  加强地方政府对奖励资金的内部监督,加强群众的举报监督。地方政府应组织纪检、财政、审计、检察等部门,联合组成国家专项资金监督工作组,对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等国家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形成长效预防机制,确保每笔专项资金的正确合理使用。

  4、加大惩处力度,落实责任追究。

  通过监督检查,对在管理和使用奖励资金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及时查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严重失职造成的重大损失等问题予以严肃处理,并依纪依法追究部门和单位有关领导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奖励资金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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